(2017)苏058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倪建林与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林,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34号原告:倪建林,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5457703N。负责人:曾文园。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耕大道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2003X。法定代表人:王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标,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阊胥路134号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500000064909。法定代表人:管世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小萍,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建林诉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倪建林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建林对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第三人苏州天池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9780元,由原告倪建林负担。审 判 长 金连涛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