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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泾执恢字第000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金立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金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泾执恢字第000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周凌云。委托代理人:胡国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立强。被执行人:金立强。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金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泾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7日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泾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造纸机(***型)系抵押物,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对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造纸机(***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造纸机(***型)。并对该机械委托芜湖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委托评估资产评估价值为120409元。本院依法委托芜湖市皖江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依法拍卖,经两轮拍卖均流拍,2017年6月12日,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具函同意接受以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抵押物2号造纸机抵偿相应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造纸机(***型)作价96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抵偿安徽泾县伟强纸业有限公司、金立强所欠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款。**号造纸机(***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汪 璐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