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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白春香申请执行白林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香,白林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春香,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林森,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春香与被执行人白林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白林森履行案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白林森存款10050元,并向申请人白春香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