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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行审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与綦江县白坪碎石加工厂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綦江县白坪碎石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审26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2211Q。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吴艳,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綦江县白坪碎石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白坪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56786489-7。负责人:陶正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环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2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玲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李昱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