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道文、林阳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道文,林阳秋,王珍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道文,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阳秋,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王珍光,女,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上诉人孙道文因与被上诉人林阳秋、原审被告王珍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发现上诉人孙道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孙道文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郑乐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梅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