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民申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昌改与谢波、邵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昌改,谢波,邵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昌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文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静,再审申请人杨昌改因与被申请人谢波、邵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徐民终字第5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昌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