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1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张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黑1024执1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张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一,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张丽燕,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张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被执行人张丽燕、潘继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黑1024执117号之一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张丽燕的丈夫潘永顺(已死亡)在东宁农村商业银行已缴纳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79715.24元、以(2017)黑1024执117号之二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张丽燕银行存款453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一,抵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借款���金115255.24元,剩余借款本金284744.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丽燕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丽燕在辖区内的财产状况依法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张丽燕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张丽燕与其丈夫潘永顺共有的东宁镇信用社家属楼已向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王一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张丽燕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张丽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