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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晋豪与蔡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豪,蔡文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民初1421号原告:张晋豪,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住址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艳芳,湖北严艳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蔡文奇(又名蔡艳雄),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张晋豪与被告蔡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晋豪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艳芳,被告蔡文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晋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蔡文奇急速还清3万元借款,并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6%计息,直至息随本清;2.要求蔡文奇承担本案一起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蔡文奇向其借款15万元周转,预定两个月还款。后蔡文奇未按约还款,欠款9万元,张晋豪遂要求蔡文奇按借款日出具借据,后断续还款,2017年1月25日还款8000元,还下差3万元迟迟未予还款。为此张晋豪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如上之所请。蔡文奇辩称,没有收到张晋豪支付的任何借款,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张晋豪的钱是给案外人余某的,三人相约一起放码(赌场放高利贷),后码款未收回,张逼其出具借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晋豪提交了其个人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6年06月05日曾取款19万元;蔡文奇出具的借条一份,记载借张晋豪现金9万元,时间为2013年06月05日,但2013年的“3”字有重笔,疑是“5”。蔡文奇认为该19万取款发生地在上海,且是给案外人余某放码的,完全否认双方借款关系。张晋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在蔡文奇否认民间借贷关系后法庭一再要求其到庭说明情况仍然未到庭,又未提供确切的付款凭证,故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称的借款事实。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必须以实际支付借款为前提,张晋豪虽然持有蔡文奇的借条,并提供取款记录,但无实际支付该借款的直接证据,其民事起诉状陈述借款实际发生时间和出具借条真实时间本就不一致,而其提交的借条落款时间有重笔,存在瑕疵,经法庭通知又不到庭说明情况,蔡文奇否认借款事实并做出了相应解释,故法庭无法确定双方是否真实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综上所述,张晋豪请求蔡文奇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晋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晋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