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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明钰与甘肃汉铺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钰,甘肃汉铺东方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董明钰,男,生于1973年,汉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被执行人:甘肃汉铺东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麦积区。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明钰与甘肃汉铺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30日停产,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不易变现,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依法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归还申请执行人现金XXX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三初字第68号、98号、100号、101号、102号、103号、104号105号民事判决书及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3)麦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江审判员  何建军审判员  张岱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