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长林非法持有枪支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林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6刑初57号公诉机关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长林,男,生于1963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罗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长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邓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长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黄长林持一支改装射钉枪在罗江县略坪镇双柏村5组打鸟时,被巡逻的罗江县公安民警当场挡获,民警将该改装射钉枪扣押。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黄长林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枪支照片、枪支弹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长林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长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长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皓人民陪审员 黄 忠人民陪审员 代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