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宇航与丁晓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航,丁晓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165号原告:李宇航,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丁晓卉,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李宇航与被告丁晓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宇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宇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乌力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