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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邓勇军与喻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军,喻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447号之一原告:邓勇军,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速度代理人:冯桂彬,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春,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勇军与被告喻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勇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邓勇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邓勇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枭鹏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