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4刑初4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扶风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4日被扶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扶风看守所。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可以联系表哥穆放给李福全的女儿找工作,以需要找人疏通关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福全现金2.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等。2014年年底至2015年5月,被害人李福全询问穆放后得知自己被骗,向王某某要回了被骗的现金2.2万元。2、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可以联系表哥穆放帮王某某和被害人苏永斌合伙承揽宝鸡市高新六路到卧龙寺桥路两边的绿化养护工程,以需要找人疏通关系、购买养护车辆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永斌现金8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等。3.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可以联系表哥穆放给被害人王农孝的儿子王武龙找工作,以需要找人疏通关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农孝现金8.5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等。2015年6月1日,被害人苏永斌报警称其2014年9月被王某某诈骗8万元。2015年6月19日,扶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24日对王某某网上追逃。同年9月扶风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又发现王某某诈骗被害人李福全2.2万。2016年9月28日被害人王农孝在武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称王某某诈骗其现金8.7万元。2017年2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梅塘派出所民警在黄江镇田心村新东方厂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强制措施、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宝鸡高新��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证明、银行业务回单、银行卡明细等书证;2、证人苏燕妮、穆放、穆兴龙、侯智忠的证言;3、被害人李福全、苏永斌、王农孝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3次骗取3名被害人现金18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多次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退还部分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牟乃宁人民陪审员 费治安人民陪审员 马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东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