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战军与郑俊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军,郑俊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218号原告:刘战军,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锡伯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郑俊龙,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战军诉被告郑俊龙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战军负担。审判长 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慧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