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蒋先卫与肖英伟、湖南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卫,肖英伟,湖南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81执55号申请执行人蒋先卫,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英伟,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小龙,男,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蒋先卫与被执行人肖英伟、湖南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5民终1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先卫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肖英伟、湖南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肖英伟、湖南洞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民终12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