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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德阳太和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诉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太和表面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太和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宏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石茂志,公司负责人。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001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