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闫卫杰与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卫杰,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423号原告:闫卫杰,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号*座*层**号。法定代表人:张洋洋。原告闫卫杰与被告河南博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闫卫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卫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