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海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全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07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全,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医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7年3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全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柘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柘城县牛城乡袁庄村委关庄村发现被告人李海全在自家田地中非法种植罂粟1041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关某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自家田地中非法种植罂粟1041株,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全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海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全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卫东审 判 员 白 霞人民陪审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