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催2号申请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申请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XXXXXXXX、出票日期:2015年12月3日、出票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人民币)15000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文梅审判员 黎金娣审判员 庄炳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维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