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磊与王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王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215号之一原告:杨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王垒,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杨磊诉被告王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对被告王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7.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旭人民陪审员 XX峰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