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覃文意、廖庆辉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文意,廖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文意,女。被执行人廖庆辉,男。申请执行人覃文意与被执行人廖庆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廖庆辉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覃文意支付补偿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权利人覃文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50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廖庆辉现有车牌号为桂Mxx**东风牌汽车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覃文意与被执行人廖庆辉在2017年6月3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由被执行人廖庆���将案款15000元、执行费125元汇入宜州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如上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愿意放弃逾期利息并同意终结(2017)桂1281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被执行人廖庆辉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