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彩容与杨孝武、杨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容,杨孝武,杨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227号原告:张彩容,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杨孝武,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杨煜,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张彩容与被告杨孝武、杨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彩容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彩容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容撤诉。案件受理费6945元,由原告张彩容负担。审 判 长 谢时中人民陪审员 林祥容人民陪审员 林瑞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