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44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03民初47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霸道牌车牌号为陕--机动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车辆过户、买卖、审验等相关手续。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