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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冯刚与翟彦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刚,翟彦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657号原告:冯刚。被告:翟彦龙。原告冯刚与被告翟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冯刚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安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