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高基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基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46号原告: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石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志群。委托代理人:刘家勇、郭立彬,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南京高基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永阳镇);法定代表人:王志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高基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及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取953.50元,由原告云南一机太工精密数控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浩玲人民陪审员 李云川人民陪审员 李兰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宇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