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金夫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夫,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4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众,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金夫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金夫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赔偿赵金夫因火灾产生的医药费4422.2元,房屋修复费用386560元、干洗费4200元、清洗费4099.59元、报废物品损失374020元、住宿费491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832485.79元。事实和理由:一、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范将零线和火线接反,市供电公司未提供施工记录及具体施工人员资质以证明其安全施工。火灾的起火点在空调主板处,是由于零线带电压、长时间形成带电回路、产生电热熔痕而引发,与空调绝缘层老化等因素无关。火灾发生时空调才使用了6年多,且从未发生过故障,市供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市供电公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赵金夫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合理。1、赵金夫在火灾发生后申请公证处对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因房屋内居住了8口人,不可能等到纠纷解决后开始修缮。2、火灾发生后房屋及物品经过灭火后,室内物品在高温和高压水的冲击下已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害物质,不能再使用。3、火灾发生于凌晨,对赵金夫全家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市供电公司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张家港市消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已对事故原因作了重新认定。空调生产厂家出具的责任分析意见同样证明不是零线带电压导致火灾发生。赵金夫在火灾发生后放任损失扩大,要求市供电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依据。赵金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市供电公司赔偿赵金夫因火灾产生的医药费4422.2元、房屋修复费用437043.59元、报废物品损失(详见清单)共68项计394020元,合计835485.79元;2、本案诉讼费由市供电公司承担。审理中,赵金夫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市供电公司赔偿赵金夫因火灾产生的医药费4422.2元、房屋修复费用386560元、干洗费4200元、清洗费4099.59元、报废物品损失374020元、住宿费521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835485.79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张家港市杨舍供电所在线路设备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西新村唐家基北变部分表箱已破损,存在表箱进水的不安全隐患。2015年8月25日,市供电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表箱进行消缺工作(工作票编号:线I201508002、停电申请单编号:201508031)。当时是对10户人家各自所用的单相电表箱(220V)进行拆除,再将该10户人家的电能表移至新安装的12表位集中电表箱内。改造工作于当天上午8点开始至下午3点50分结束。2015年8月26日1时50分,张家港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张家港市××(××)××组的赵金夫家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主要烧毁空调(三菱电机空调,于2008年11月22日购买,价格为10180元)等,无人员伤亡。市消防大队经专项勘验为:勘验空调电线,空调底部的插座电线仍能通电,空调底部与室外主机连接的铜管孔洞内电线绝缘层烧毁,电线未断,底部有插头,插片完好,连接空调主板的电源线在主板位置有一处断开,断头处有铜熔痕,提取熔痕铜线,主板内有较细电线,提取有熔痕铜线。室外配电箱内电线完好,使用电笔记、万用表测量零火线,用电笔测量零线,显示带有227V电压。市消防大队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1时4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一层东侧立式空调主板处,起火原因不排除零线带电压致空调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另查明,坐落于张家港市××××三间楼房(建筑面积257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赵金夫,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张建房字第××号。赵金夫在火灾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计发生住院医药费4422.2元。再查明,2016年3月9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了赵亚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苏0582民初2763号】,后赵亚自愿撤回对市供电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张建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通用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2016)苏0582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争议焦点:1、涉案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审理中,市供电公司申请市消防大队出庭,就零线带电压如何引发火灾事故的技术理论和规定进行说明。后市消防大队就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经勘察,事故现场零线与火线接反,导致零线带电压,零线与接地线之间没有保护和断开点,长时间形成带电回路,产生电热熔痕。不排除电线、电子设备长时间带电流发热引发火灾。赵金夫质证认为,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及内容均无异议。市供电公司质证认为,对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及意见不予认可。首先,该情况说明的内容与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意见相矛盾,两者对起火原因的认定不同。情况说明上的起火原因实质上是家用电器绝缘层存在老化才可能产生电热熔痕,这与零线是否带电压没有必然的关系,换句话说零线不带电压,火线带电压,绝缘层老化,一样会产生电热熔痕。审理中,市供电公司申请专家辅助人钱国宝出庭,就有关供用电基础知识及零线带电压与火灾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钱国宝认为:对单相电器(空调)来说,即便零线和火线对调,空调仍然可以正常使用,空调的零线带有电压,零线本身不会燃烧,并且也不会因此导致空调运行故障。如果空调的线路绝缘层已老化,在空调零线带电压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绝缘层起火。对于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我认为如果空调使用时间较长,那么对于消防大队所认定的起火原因为“不排除零线带电压致空调运行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可能是成立的。零线和火线接反是违反操作规范的。本案中零线测出电压为227V,说明零线和火线接反了。赵金夫质证认为,对于专家辅助人所述零线测出电压为227V,说明零线和火线接反没有异议。对专家辅助人的其他陈述不予认可,没有依据。市供电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在审理(2016)苏0582民初2763号案件中,市供电公司申请证人陆某出庭作证。证人陆某陈述:2015年5月份,工作人员在巡视检查线路过程中发现赵金夫家配电台区域下有几个电表箱破损,上报了消缺计划,计划上报之后在2015年8月25日上午8点左右进行施工,将原来包括赵金夫家的10个单表箱更换了集中表箱,整个施工的具体步骤是:先拆除赵金夫家的两根乳白色的护套线(即出线,拆除时未作火线和零线区分),以确保断电情况下安全施工,然后拆除单表箱包括拆除电表箱的进出线,并将电表移至集中表箱。移至集中表箱后,根据电表上的接线图来接进线的火线、零线和出线的火线、零线共4根,赵金夫家用户的两根乳白色护套线(赵金夫家为9号电表链接的9号开关,接入时未作火线和零线区分)接至出线开关。线路接完后,我们观察电表能够正常运转即视为移表施工完成。该案原告赵亚、市供电公司质证意见,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首先,根据市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分析,事故现场确实存在零线与火线接反,从而导致零线带电压。结合证人陆某陈述在表箱改造时,拆除赵金夫家两根乳白色的护套线(即出线)时未作火线和零线区分,后在重新接入出线开关时亦未作区分,以及赵金夫家在此之前电器使用均正常,并且未有线路报修及用电事故发生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市供电公司在进行表箱改造时违反操作规范,存在误将零线与火线接反的可能性较高。其次,赵金夫家的空调已使用七年左右,空调线路、绝缘层存在老化。在空调零线带电压的情况下,有可能造成绝缘层起火,从而引发涉案火灾事故,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综合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赵金夫自行承担30%的事故责任,市供电公司承担70%的事故责任。本案争议焦点:2、损害赔偿的范围。赵金夫主张的赔偿项目、费用及质证意见:1、医药费4422.2元,提供医药费发票。市供电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我方无关。2、房屋修复费用386560元,按照赵金夫提供的小别墅补偿预算总价列明的22个小项进行修复,预算报价为437043.59元。其中,内墙涂料墙面拆除金额为16461.75元、内墙涂料新建工程金额为29736.51元。赵金夫实际付款为386560元。提供公证书、小别墅修复预算总价表、张家港市泗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瑞林出具的收据及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市供电公司质证意见,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赵金夫房屋户外无损失,室内仅有烟熏,除空调器外物品没有损坏,可以证明赵金夫是利用火灾事故自行扩大经济损失。对预算总价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工商登记信息无异议,对赵瑞林出具的收据有异议,该收据不是正式的工程款税务发票,也无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涉案房屋内的设施并没有根本性大面积的损毁,通过清洗保洁完全可以恢复使用,即使部分受损必须拆除的,也用不了三十多万元。项目清单22项主要是新建工程,该22项都是赵金夫故意扩大损失造成的。同时,由于赵金夫在拆除和新建之前没有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导致现场灭失,已经无法判断本次过火所导致的准确损失,这些责任应当由赵金夫承担,与市供电公司无关。3、干洗费4200元。赵金夫家常住人口有7人,包括赵金夫夫妇,赵旦一家三口,赵亚母子俩,80件衣服干洗费3000元,7扇窗帘1200元。提供张家港市杨舍东城焕洁干洗店开具的取衣凭证,证明赵金夫家部分衣服和窗帘产生的干洗费为4200元。市供电公司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洗衣店出具的取衣凭证不是正规的税务发票,形式上不符合规定。4、清洗费4099.59元,清洗的是赵金夫提供的需清洗物品清单上的物品,清洗费是赵金夫估算的,没有依据。市供电公司质证意见,不予认可,无法核实。5、报废物品损失374020元,提供报废物品清单,包括烧毁物品7项、腐蚀生锈物品14项、腐蚀物品1项、腐烂变质物品1项、进水物品1项、无法清洗物品42项。市供电公司质证意见,除了报废物品清单上第一项三菱空调,我方认可金额和被烧毁,其余均不予认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赵金夫家有这65项物品,而且该65项物品分别被烧毁、腐蚀,无法清洗,也相对应有必要的残值。赵金夫没有提供合法的计价依据,这些物品如果真的存在也不能按照全新的价格计算,应该扣除相应的折旧。6、住宿费52184元。赵金夫一家8口人,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12月5日住在张家港市军建宾馆,赵金夫住一间,赵怡美和赵亚的儿子住一间,赵旦夫妇及儿子住一间,赵亚与其丈夫各住一间,一共五间住了100天,合计费用为52184元。2015年8月26日发生火灾,之后是封闭现场,赵金夫一家整理装修然后入住,前后共计四个月。赵亚从2015年8月26日至9月21日住院期间的住宿费同意扣除。提供张家港市军建宾馆出具的住宿费收据。市供电公司质证意见,我方对住宿费不予认可,因为赵旦、赵亚都是成年人,有各自家庭,没有理由父母的房子起火了之后一起去开宾馆,他们完全可以住自己家里。如果发生住宿费损失,赵金夫也应当提交宾馆入住的登记及税务发票。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本起事故给赵金夫及其家庭成员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造成了一定的心理阴影。市供电公司质证意见,根据出院记录,赵金夫在火灾中未受到健康损害,不能适用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规定。审理中,赵金夫称已重新装修房屋,火灾中毁损、报废的物品已被处理,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不申请鉴定评估。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证书及火灾事故认定书,赵金夫家起火部位为一楼客厅,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赵金夫在火灾中受伤,主要烧毁空调、大厅吧台、吧椅、电扇、挂钟各一只(台)以及东侧窗户窗帘纱窗。其余房间均受过烟影响,内墙壁、衣服及物品等均不同程度地被烟熏黑。赵金夫主张的医药费4422.2元、干洗费4200元,系本起火灾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客观存在,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房屋修复费用,本起事故并未影响赵金夫房屋的质量和结构,仅是将房屋内墙壁、墙砖熏黑以及造成部分地砖破损,故对内墙涂料墙面拆除、重新粉刷以及部分地砖拆除和铺设的相关费用可予支持,根据赵金夫提供预算项目及报价,一审法院酌定本起事故造成的房屋相关修复费用为5万元。赵金夫主张清洗费、报废物品损失,其未能举证证明相应的损失依据以及造成无法清洗或腐蚀生锈的原因为何,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清洗费3000元,报废物品损失25000元。关于住宿费,赵金夫一家受火灾事故影响暂时居住宾馆,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系合理损失,考虑事故发生封闭现场和事后重新整理、入住布置的时间,一审法院酌定按7人四间,每间100元的标准计算60天,扣除赵亚住院一个月左右相对应的住宿费3000元,住宿费酌定为21000元。关于赵金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107622.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公司赔偿赵金夫因涉案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75335.54元(107622.2元×70%)。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赵金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5元,由赵金夫负担11059元,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张家港市供电公司负担1096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关于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首先,根据市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分析,事故现场确实存在零线与火线接反,从而导致零线带电压的情况。赵金夫与市供电公司在二审中均确认在2015年8月25日表箱改造前不存在这一情况,应认定上述问题系市供电公司在改造时违反操作规范将零线与火线接反所致。其次,根据市供电公司申请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零线和火线对调空调仍然可以正常使用,零线本身不会燃烧,不因此导致空调运行故障;如果空调线路绝缘层老化,在空调零线带电压情况下可能造成绝缘层起火。也即其认为单纯的零线带电压并不足以导致空调起火,起火原因还应包括空调线路绝缘层老化等其它因素。赵金夫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或者其他专家意见推翻上述意见,对专家辅助人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赵金夫家的空调已使用七年左右,不能排除因其空调线路、绝缘层老化导致火灾发生。综合事故发生的情况,一审法院酌定赵金夫自行承担30%的事故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赵金夫主张的损失,本院认为:1、房屋修复费用,赵金夫主张的修缮项目包括地砖楼地面、地砖楼梯面、楼梯栏杆、地板楼面、内墙涂料墙面、内墙墙砖墙面、涂料天棚、汽车库及佣人房吊顶、厨卫间吊顶、外墙涂料等多个项目的拆除及新建。但是本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未影响房屋的质量和结构,仅是将房屋内墙壁、墙砖熏黑及造成部分地砖破损,赵金夫主张的修缮项目及相应工程量绝大多数与火灾事故并无关联。一审法院仅对内墙涂料墙面拆除、重新粉刷及部分地砖拆除和铺设的费用予以支持,酌定修复费用为5万元并无不当。2、清洗费和报废物品损失赵金夫仅估算了金额,没有提交相应依据,也不能证明相关物品均因火灾导致无法清洗或腐蚀生锈,一审法院酌定清洗费3000元、报废物品损失25000元也较合理。3、对于住宿费,赵金夫主张其一家8口人在宾馆住五间房共计100天,一审法院酌定按7人四间的标准计算60天已充分考虑了事故发生封闭现场和事后修缮、整理、入住布置的时间以及赵金夫一家人的居住需要,应予维持。4、本起火灾事故使赵金夫受到一般性财产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金夫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5元,由上诉人赵金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维佳审判员 曾雪蓉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