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靖远银兴隆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少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远银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张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靖远银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靖远县银三角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宣振礼,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少强,男,汉族,住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关东路*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