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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靖远银兴隆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少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远银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张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靖远银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靖远县银三角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宣振礼,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少强,男,汉族,住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北关东路*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