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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樊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刑初6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文化程度大学,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系润博可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彭利民,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雄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及辩护人彭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在2004年注册上海溢进过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进公司”),经营韩国制造的进口润滑剂生意,2006年起与韶关市啟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啟丰公司”)合作,双方签署了委托代理进口的合作协议。在双方合作至2014年时,啟丰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为继,遂内部解散。梁某某、谢某2原为啟丰公司业务员,在该公司与樊某某合作期间跟进具体报关环节。在公司面临解散时,该二人承接了啟丰公司与樊某某合作进口润滑剂的业务,并于2014年12月注册韶关市瑞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盈公司”,梁某某、谢某2各占50%的股权),继续与樊某某合作。经过前期与啟丰公司的合作,被告人樊某某发现与啟丰公司的合作无需提供发票及货物的真实价格便能顺利报关进口。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在继续与���某某、谢某2合作时,樊某某未向其提供货物发票,对每一票进口的货物,樊某某均是通过电话向梁某某提供虚假低价,后由梁某某、谢某2制作虚假发票等报关资料,瞒骗海关报关进口。樊某某于2015年3月注册上海溢劲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劲公司”),用该公司代替溢进公司继续走私进口润滑剂业务。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樊某某又通过与供货商韩国润博可润滑剂公司合作的方式,于2015年8月14日合资注册润博可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博可公司”,樊某某任总经理,占30%股权),以该公司名义继续利用梁某某、谢某2低报价格走私进口润滑剂。据统计,自2014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樊某某以溢进公司名义利用啟丰公司在广州内港芳村口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润滑剂,申报总值202902.85美元,实际货物总值638051.85美元,经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754359.86元;自2015年1月至12月,樊某某以溢劲公司名义利用啟丰公司和瑞盈公司在广州内港芳村口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润滑剂,申报总值415456美元,实际货物总值1083394.60美元,经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1182191.21元;自2016年1月至6月,樊某某以润博可公司名义利用瑞盈公司在广州内港芳村口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润滑剂,申报总值343696.9美元,实际货物总值734751.3美元,经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737140.52元。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作为溢进公司、溢劲公司、润博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以走私普通���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彭利民提出如下意见: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并适用单位走私犯罪的量刑标准对被告人樊某某定罪量刑。2、樊某某愿意替单位补缴税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3、樊某某是坦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溢进公司、溢劲公司分别某于2005年2月、2015年3月,均主要从事润滑油等的销售,被告人樊某某是溢进公司、溢劲公司的出资人和溢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润博可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主要从事润滑剂等的批发、进出口等,樊某某是润博可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樊某某先后委托啟丰公司、瑞盈公司的梁某1、谢某1代理溢进公司、溢劲公司和润博可公司进口润滑剂。期间,樊某某没有向梁某1、谢某1提供货物发票,对每一种类型的进口货物,樊某某均通过电话向梁某1提供虚假价格,后由梁某1、谢某1制作虚假发票等报关资料在广州内港芳村口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自2014年6月至12月,樊某某以溢进公司名义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润滑剂,偷逃应缴税款754359.86元;自2015年1月至12月,以溢劲公司名义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润滑剂,偷逃应缴税款1182191.21元;自2016年1月至6月,以润博可公司名义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润滑剂,偷逃应缴税款737140.52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樊某某被抓获归案。本院审理期间,樊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789551.0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关缉私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广州海关驻内港办事处的案件线索移交单、《韶关市瑞盈贸易有限公司伪报价格进口润滑剂案查获经过》,广州海关的稽查通知书以及广东中外运船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承运韶关市瑞盈贸易有限公司的润滑剂货物情况说明》、提单、到货通知,广州穗南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承运韶关市瑞盈贸易有限公司的润滑剂货物情况说明》、提单等,证实:本案的来源、侦破情况以及被告人樊某某的归案情况。2、广州海关缉私局提供的涉外案(事)件境外人员基本情况表,经被告人樊某某签认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的身份情况。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档案机读资料,证实:⑴溢进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4日,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注册资本是50万元���股东是陈某、潘某,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是过滤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过滤器生产、加工,机电设备的加工,过滤器、润滑油、机电设备的销售。⑵溢劲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6日,法定代表人是樊某某,注册资本是50万元,股东是凌某,公司类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是从事润滑技术、过滤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润滑油、过滤设备、环保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金属制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金属材料的销售。⑶润博可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4日,法定代表人是LEESUNGWOO,注册资本是20万美元,股东是樊某某和Lubchemkoreaco,Ltd,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经营范围是润滑剂、润滑系统、机械设备、金属制品、汽车用品、汽车配件、皮革制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五金交电、塑料制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润滑技术咨询、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4、广州海关缉私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南海公物仓物品接收清单,证实:⑴2016年6月28日,该局扣押了被告人樊某某的手机2台。⑵同年7月14日至17日,该局扣押了润博可公司的润滑剂一批。⑶同年7月28日,该局扣押了涉案公司退缴的非法所得款15万元。5、广州海关缉私局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马陆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浦西支行提供的回执,证实:⑴2016年7月27日,润博可公司的企业基本账户被��法冻结人民币902430.18元、企业资本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美元99978.07元;冻结日期至2017年7月26日。⑵同月28日,溢劲公司账户被依法冻结1048.06元。⑶同日,被告人樊某某的两个账户分别被依法冻结293657.10元、208697.63元。6、啟丰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林某。7、瑞盈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1。8、证人李某1、林某分别出具的声明,证实:因实际经营者梁某1、谢某1无法担任公司法人,故受该二人委托,由李某1、林某分别担任瑞盈公司、啟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林某均不参与公司经营。9、瑞盈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是如何代理进口润滑剂的陈述》,证实:该公司接受被告人樊某某的委托为其代理进口润滑剂的过程。10、啟丰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使用创通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代理进口润滑剂的情况说明》,内容为:该公司代理溢劲公司进口润滑剂,因在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樊某某未提供香港真宝科技国际有限公司的印章,故该公司借用创通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报关资料,未将该事告知樊某某。11票润滑剂实际卖方是香港真宝科技国际有限公司,实际收货人是溢劲公司。11、经被告人樊某某签认的报关单、货物发票等资料,签认内容为:⑴报关单资料复印件反映我公司委托啟丰公司、瑞盈公司申报进口润滑剂货物一批,该报关单资料中记载的货物价格均为低报的虚假交易价格,报关单中货物的实际卖家为真宝科技国际有限公司。⑵货物发票等资料的复印件是由我个人邮箱(ysf×××@aliyun.com)下载打印的,该货物发票为韩国LUBCHEM公司与我公司交易润滑剂等货物的真实发票,我对该发票复印件记载的货物真实成交价格无异议。⑶发票提单由韩国LUBCHEM公司电邮至润博可公司樊某某邮箱(ysf×××@aliyun.com)打印。12、经证人梁某1签认的报关单、货物发票等资料,签认内容为:⑴报关单资料是我公司代理溢劲公司向广州海关申报进口润滑剂等货物的报关资料。该报关单为我司按照溢劲公司所提供的价格、数量等数据资料制作。我司根据樊某某提供的香港真宝科技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号付汇。因为香港真宝科技国际有限公司当时未能给我司提供印章制作货物发票,所以报关单资料里的卖方创通机械有限公司是我司借用其名义制作的卖方发票。货物实际卖方是香港真宝科技国际有限公司,实际收货人是溢劲公司。⑵我司承诺未见过该货物发票。13、经证人梁某1���认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说明、价格磋商通知书、原厂发票、货物成分资料等,签认内容为:⑴上述是我司瑞盈公司以代理进口的方式,代理溢劲公司进口润滑剂的资料,报关单号为512120151215005618,其中合同、发票、装箱单是由我司制作,但发票上的价格是由我用工作电话向樊生咨询所得的。⑵上述资料是该票被海关查验,需磋价放行,我公司向溢劲公司樊某某索取的向海关提供的国内销售发票、我公司与溢劲公司的代理协议、付汇底单及原厂发票、价格说明、头程提单,是2015年11月向广州内港海关申报进口。14、经证人梁某1签认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签认内容为:上述资料是我公司以自营进口方式代理润博可公司进口润滑剂的单证,其中向海关申报发票内容是由樊某某提供并按要求制作的。15、经证人梁某1签认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复印件,签认内容为:该银行卡为啟丰公司为溢进公司进口润滑剂收取代理费的账号。16、经证人谢某1签认的报关单、货物发票等资料,签认内容为:⑴以下报关单资料是我司代理溢劲公司、润博可公司向广州海关申报进口润滑剂等货物一批的报关资料。该报关单为我司按照溢劲公司、润博可公司提供的价格、数量等数据资料制作。⑵我司承诺未见过该货物发票。17、经证人谢某1签认的收款凭证、中国银行对公客户收款通知单、境外汇款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签认内容为:上述书证是我公司代理溢进公司、溢劲公司向广州海关申报进口润滑剂等货物的付汇资料,我司根据樊某某提供的香港真宝科技国际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付汇。18、啟丰公司、瑞盈公司提供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中国银行对公客户收款通知单、境外汇款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实:该两间公司收取涉案代理进口费以及付汇的情况。19、经证人凌某签认的物流单据,签认内容为:上述资料为瑞盈公司发送润滑剂货物到润博可公司的物流单据。20、经证人凌某签认的装箱单,签认内容为:上述资料为韩国公司按润博可公司所购买的货物数量,发送润滑剂货物的装箱单,时间段是2015年3月27日至2016年4月29日,由润博可公司委托啟丰公司或瑞盈公司代理进口润滑剂。21、经证人李某2签认的发票打印件,签认内容为:这30份发票打印件是从LUBCHEM公司发送邮件给润博可公司樊某某的邮箱ysf×××@aliyun.com打印出来的。该发票打印件与原件相符,是LUBCHEM卖给香港真宝科技有限公司润滑剂的真实成交价,发票上的货物均由香港真宝科技有限公��支付。22、广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关于“润博可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涉嫌伪报价格走私润滑剂进口案”补充调查情况》,内容为:⑴涉案的报关资料是该局查私处从广州海关驻内港办事处调取,该报关资料真实有效,为当事人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持以上报关资料向广州海关申报进口润滑剂等货物的报关资料。⑵该案涉案的真实发票打印件,由该局查私处侦查民警依法从樊某某的相关电子邮件中提取,并由樊某某签名确认。23、被告人樊某某的辩护人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证实:2017年7月11日,樊某某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789551.07元。24、证人梁某1的证言,其陈述:其和同事谢某1从2010年到啟丰公司工作至今一直做润滑剂代理进口业务,2014年7月后其和谢某1接手啟丰公司并将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其妻子林某。由于啟��公司之前的业务未处理完结,为不影响代理润滑剂等业务,其和谢某1在2014年底成立了瑞盈公司开展代理进口业务,由谢某1的母亲李某1担任法人代表。其和谢某1接手啟丰公司之前就作为跟单员代理跟进樊某某的润滑剂业务,承接啟丰公司后就为溢进公司代理进口至年底,2015年初成立瑞盈公司后就与溢劲公司合作至年底,之后溢劲公司被润博可公司收购了润滑剂业务后,就与该公司合作。上述三间公司的联系人均是樊某某。接手后其向樊某某收取代理进口的两部分费用,一部分是代理进口费,另一部分是代开增值税手续费。每次有货要进口时樊某某会电话告诉其,并将要进货物的清单电邮或传真给其,货到前会将报关要用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成分表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其。其负责核对单证并交报关公司报关,谢某1负责货物清关后联系运输、到银行对账等,有��也会帮忙核对单证,樊某某要求送货至上海或温州。其不知道润滑剂进口的实际成交价,樊某某没有向其提供原厂发票,而是将每个型号的价格通过电话口头报给其。由于货物进口是以其公司名义进行,要由其公司对外付汇,樊某某会将款项转给其,其扣除手续费后会将材料交给银行对外付汇,樊某某通过溢劲公司或润博可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到啟丰公司或瑞盈公司的公账中。2015年11月,其公司代理润博可公司进口润滑剂,申报单价是每公斤2美元左右,海关内港办认为价格较低启动磋商程序,其将此事向樊某某汇报,后樊某某支付10万元税款保证金后海关将货物放行,后海关按申报价每公斤4-5美元核税。25、证人谢某1的证言,其陈述:其和梁某1在2015年之前一直在啟丰公司代理溢进公司的润滑剂进口业务,后来啟丰公司的老板不做了,其和梁某1合伙开办瑞���公司。2015年初瑞盈公司成立后就与溢劲公司合作到年底,溢劲公司被润博可公司合并后就与该公司合作,联系人都是樊某某。樊某某是溢劲公司、溢劲公司的老板兼法人代表以及润博可公司的股东。其公司代理上述三家公司的润滑剂进口过程中,樊某某没有提供真实交易发票,在填报关单时均先电话联系樊某某,樊某某告知货物价格,其公司就按照他提供的价格进行申报。其公司与樊某某约定按照每票货物价格的2%收取代理费,但实际操作中是按照每吨6300元人民币的费用来收取。其公司按照报关单上的金额或买卖合同上的金额对外付汇。2015年11月,其公司代理溢劲公司进口润滑剂货物一批,海关要求价格磋商,其公司随即将此情况告知樊某某,并称需要提供价格资料进行审核。后樊某某寄来原厂发票,2016年3月左右其公司收到海关通知,润滑剂的磋商价格预定为每公斤4-5美元。26、证人邓某的证言,其陈述:2014年至2016年期间,啟丰公司和瑞盈公司多次委托其公司代理向广州海关申报进口润滑剂等货物,联系人是谢先生和梁先生。申报进口的货物到达芳村码头前,上述两公司会提前将报关所需的资料邮寄过来,其公司收到资料后就按照资料向广州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通关后,其公司再联系车辆将货物发往指定的收货地点,基本上是发往上海和温州。27、证人凌某的证言,其陈述:溢劲公司的法人是樊某某,润博可公司的法人是韩国人LEESUNGWOO,樊某某也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上述两公司都是经营韩国LUBCHEM.CO公司的LUBCHEM品牌润滑剂在国内的销售,仓库也是一起的,其负责仓管工作。上述两公司所销售的润滑剂货物是从韩国进口到国内,具体负责进口的是啟丰公司和瑞盈公司,其实也是同一批人在经营,和其联系的是瑞盈公司的梁先生。每个月樊某某会向韩国LUBCHEM公司订购润滑剂,韩国公司按照订单将货物发往广州,货物到达广州后由啟丰公司或瑞盈公司负责报关进口工作。清关后,再由啟丰公司和瑞盈公司联系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到上海或温州的仓库,其负责对货物数量等进行核对清点。其不知道货物是低报价格方式进口的。28、证人李某2(韩某LEEJONGKYOUNG)的证言,其陈述:其于1999年开始就职于韩国LUBCHEM公司任销售,该公司是销售润滑剂的,法人代表是李某3(韩某为LEESEUNGWOO)。2001年,其因业务关系认识了樊某某,韩国公司与樊某某之前的贸易基本上是其负责。日常业务往来中,其使用邮箱sof×××@nate.com与樊某某联系,其知道李某3在樊某某的润博可公司有股份。其公司销售润滑剂给樊某某的流程是先将货物卖给樊某某在香港的公司,货物是直接CIF广州芳村,等润滑剂在广州口岸通关后再由广州口岸用车拉回上海,因为润博可公司在上海。每次交易后,其公司都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发票传给樊某某,交易资金都是由樊某某的香港公司打款到其公司,具体金额以发给樊某某的真实销售发票为准,基本上每次交易的资金都已经支付。其到过润博可公司在上海的仓库,仓管员姓凌。经其确认,其所签认的交易发票复印件是由其邮箱发送至樊某某邮箱的邮件中打印出来的,是真实的交易发票。29、被告人樊某某供述:其做润滑剂生意,在香港注册有两间公司,同时也是溢进公司、溢劲公司的出资人,溢进公司在2014年已经被吊销。2015年8月,其还与韩国人李某3在上海注册成立润博可公司,其出资30%并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的收益汇入公司账户。2015年8月后,溢劲公司的业���就慢慢转到润博可公司,直到2015年12月全部业务转到润博可公司。1998年,其在香港做润滑剂生意时认识了韩国人李某2,他是韩国LUBCHEM公司的业务经理。2004年,其成立溢进公司并开始以其在香港的公司名义向韩国LUBCHEM公司购买润滑剂,通过电话或邮箱ysf×××@aliyun.com向李某2(邮箱sof×××@nate.com)订购润滑剂,交货地址一般是CIF广州芳村或者黄埔,香港公司再与国内代理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让国内代理公司作为收货单位将货物申报进口。刚开始是委托啟丰公司代理进口,具体业务由梁某1和谢某1跟进;约2014年5月,梁某1和谢某1承接啟丰公司后,其才正式委托该二人以啟丰公司、瑞盈公司代理进口。其分别在2004年至2015年2月使用溢进公司名义、2015年2月至11月使用溢劲公司名义、2015年11月以后使用润博可公司名义与啟丰公司、��盈公司合作代理进口,两个公司都是梁某1、谢某1负责办理相关的通关手续。代理费每吨6300元人民币。李某2会根据其报的数据及交货地通过邮件发送提单、真实成交发票及产品目录,有时会有装箱单,其收到资料后会将发票以外的其他资料通过邮件或微信等发给梁某1,货物进口清关后啟丰公司、瑞盈公司再以国内贸易的方式卖回给其公司。啟丰公司或瑞盈公司基本上以自营进口方式代理进口,之后会把代理进口的一切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溢劲公司或润博可公司作为进项的抵扣。其没有提供真实成交发票是想低报价格,少交关税,货物的价格由其制定;遇到新型号品种的润滑剂,梁某1会打电话问其。啟丰公司、瑞盈公司向海关申报用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是该两家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报价用香港公司名义做的。其愿意把润博可公司在上海和温州仓库的涉案润滑剂交由广州海关扣押处理,这些润滑剂都是其委托啟丰公司或瑞盈公司以低报价格方式申报进口。30、广州海关的穗(内)关计核字2016年第14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2014年6月至12月,溢进公司使用啟丰公司的名义通过一般贸易方式,以低报真实成交价格的方式在内港芳村口岸申报进口润滑剂。经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123736.88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54359.86元。31、广州海关的穗(内)关计核字2016年第15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2015年1月至12月,溢劲公司使用啟丰公司和瑞盈公司的名义通过一般贸易方式,以低报真实成交价格的方式在内港芳村等口岸申报进口润滑剂。经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918496.24元;核定偷逃税款���计人民币1182191.21元。32、广州海关的穗(内)关计核字2016年第13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2016年1月至6月,润博可公司使用瑞盈公司的名义通过一般贸易方式,以低报真实成交价格的方式在内港芳村口岸申报进口润滑剂。经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360307.89元;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37140.52元。33、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关缉司鉴(电检)字(2016)097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实:2016年7月12日,该中心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樊某某2台手机进行恢复并提取存储信息,检出的数据文件封盘刻录。34、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关缉司鉴(电检)字(2016)085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实:2016年6月23日,该中心对扣押在案的证人梁某1手机1台进��恢复并提取存储信息,检出的数据文件封盘刻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作为溢进公司、溢劲公司、润博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樊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樊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上海溢进过滤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4359.86元、上海溢劲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82191.21元、润博可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7140.5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海关缉私局执行)三、上海溢劲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被冻结的1048.06元、润博可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账户被冻结的737140.52元、扣押于广州海关缉私局的15万元以及被告人樊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789551.07元,列入上述第二项的执行范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媛媛审判员  徐 兵审判员  蔡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东民罗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