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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叶约信与林剑奇、李小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约信,林剑奇,李小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民初2346号原告:叶约信,男,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福、吴雁城,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剑奇,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李小珍,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寻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强、许佳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约信与被告林剑奇、李小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叶约信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约信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福、吴雁城,被告林剑奇及林剑奇与李小珍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约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剑奇、李小珍向叶约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10000元;2.林剑奇、李小珍向叶约信支付律师费5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林剑奇、李小珍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7日,叶约信与林剑奇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林剑奇向叶约信购买座落于厦门市同安区*****的房屋,购房总价205万元。买受人应于双方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当日共同前往银行办理商业贷款手续,拟贷款金额为136万元;若买受人未能获得足额贷款,则买受人应于贷款机构放款后3日内以现金方式补齐。后叶约信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林剑奇指定的李小珍名下。但林剑奇与李小珍迟迟未能获得银行商业贷款,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补齐剩余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林剑奇、李小珍应向叶约信支付违约金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叶约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出如上诉求。林剑奇、李小珍辩称:银行已于2017年7月1日将购房余款136万元支付给叶约信。林剑奇、李小珍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3月7日支付定金10万元,于2017年3月23日支付首付款59万元。双方约定于支付首付款当日办理过户手续,以就剩余购房款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但叶约信借故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案涉房产于2017年3月30日才过户至李小珍名下。同时,林剑奇早于2017年3月15日联系中国银行湖里支行办理预审手续,但叶约信也不予配合。后因3.25限购、限贷升级,导致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手续更加严格。但银行已于2017年7月1日将购房尾款支付给叶约信。林剑奇、李小珍在购房交易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相反,叶约信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并至今未交付案涉房屋,已构成违约。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叶约信的全部诉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叶约信与林剑奇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由林剑奇向叶约信购买址于厦门市同安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产),购房总价205万元。合同还约定,买受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10万元,2017年3月23日前支付购房款59万元,剩余136万购房尾款由林剑奇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出售人应于2017年3月23日前办理案涉房产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于同日协助买受人向房产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收到全款当日,出售人应将案涉房产交付买受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合同签订后,林剑奇于2017年3月7日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并于2017年3月23日支付了首付款59万元,但叶约信未于当日注销案涉房产抵押登记信息,也未配合林剑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3月30日,叶约信配合林剑奇将案涉房产过户至李小珍名下。后林剑奇及李小珍分别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申请住房商业贷款,但因无法提供李小珍与林剑奇的首付款支付凭证,导致贷款申请被上述两家银行退件。2017年4月27日,林剑奇、李小珍又向农业银行申请住房商业贷款。2017年7月1日,农业银行将案涉房产的商业贷款打入叶约信账户,至此叶约信收到全部购房款。叶约信认为,林剑奇、李小珍未能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的完整材料,导致其迟延收到购房尾款,应由林剑奇、李小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向本院提出如上诉求。关于逾期办理解押及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叶约信述称,因林剑奇迟至2017年3月23日晚间九点才向其支付59万元首付款,导致其无法及时筹齐全部解押款;后叶约信通过融资与交通银行结清了案涉房产的抵押贷款,但银行注销抵押登记信息一般需要7个工作日。2017年3月25日左右,交通银行通知叶约信案涉房产的抵押登记信息已经注销了。故双方于2017年3月30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林剑奇则述称,依照合同约定,叶约信应提前结清抵押贷款并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注销案涉房产的抵押登记信息;叶约信逾期办理解押及过户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关于银行迟延放贷的原因。叶约信述称,林剑奇将购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给叶约信的委托代理人邱志成;后案涉房产根据林剑奇的指示被过户至李小珍名下,并以李小珍的名义申请住房商业贷款;根据新的信贷政策,银行要求提供李小珍与叶约信或邱志成的资金往来流水,李小珍无法提供导致贷款申请被多家银行退件。而叶约信一方为解押案涉房产对外融资,每日需要支付千分之一的利息,银行迟延放贷导致叶约信的资金成本增大,林剑奇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林剑奇则辩称,叶约信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导致住房商业贷款申请受“3.25”限购限贷政策波及,后银行对住房商业贷款审批更加严格,审批周期长达2、3个月;林剑奇一方一直积极配合办理住房商业贷款,农业银行也于2017年7月1日将案涉房产的商业贷款支付给叶约信,林剑奇一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林剑奇、李小珍是否应当就银行迟延放贷向叶约信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与出售人必须自贷款申请手续办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贷款所需材料提供完整,因某一方没有及时提交材料而导致贷款审批拖延,进一步影响交易进展的一切后果由拖延方自行承担”,“如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未能获得足额贷款的,买受人应于贷款机构放款后3日内以现金方式足额补齐”。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叶约信逾期办理解押及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后续住房商业贷款审批受到限购限贷政策影响。林剑奇、李小珍在案涉房产过户后遂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贷款。但因限购限贷政策升级,银行对住房商业贷款审批更为严格,审批周期延长,导致放款速度变缓。叶约信在案涉房产过户登记后三个月左右拿到了购房尾款。从放款时间上看,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周期,并未造成明显延误,且银行迟延放贷主要系信贷政策变化导致,不可归责于林剑奇、李小珍。叶约信违约在先,却要求林剑奇、李小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约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45元,由原告叶约信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林薇人民陪审员  邵国金人民陪审员  李尊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彬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