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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017)黑0103执恢611号栾世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栾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1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2号。被执行人:栾世德,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2013)南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栾世德罚金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栾世德银行存款20000元及执行费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黎明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学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