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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锡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中意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锡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中意压铸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28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锡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凤西新区红棉路4号首层,组织机构代码67524138-X。法定代表人:韦斌。委托代理人:张仲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中意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74987972K。法定代表人:陈宗彪。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锡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中意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锡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财产保全费112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