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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邢台市联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邢台市联运公司,邢台市路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673586012。法定代表人:张英锐经理。被执行人邢台市联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农药厂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105761500U。法定代表人:马石印经理。第三人邢台市路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农药厂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105761500U。法定代表人:马石印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泽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邢台市联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02)西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务。第三人邢台市路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于2006年8月9日按法定程序从被执行人改制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相关改制文件批复,邢台市路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继了邢台市联运公司的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邢台市路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邢台市路通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2002)西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金28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至履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费用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434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庭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赫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