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阜康市建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朱世春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康市建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朱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恢13号申请人:阜康市建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621334-0被执行人:朱世春,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阜康市建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州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新23民终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提起申请,本院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70000元,未付执行标的3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无存款财产可供执行,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民终8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