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霄、四川凯翔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霄,四川凯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霄,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伟,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凯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栋14楼5-8号。法定代表人:郑小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昊抒,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家发,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筠寒,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霄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凯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霄以与四川凯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罗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57元,减半收取4978.5元,由上诉人罗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滕 洁审判员 周 文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