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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晓莉、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莉,王海,邵风,安徽久悦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莉,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海,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邵风,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久悦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98号颐和阳光大厦商301室,组织机构代码397662490。法定代表人:孙晓飞。本院在执行王晓莉申请执行王海、邵风、安徽久悦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王海、邵风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0000元,利息48000元(截至2016年7月31日)、诉讼费371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725元,合计326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安徽久悦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诉讼费49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73元,合计2078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海、邵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326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二、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久悦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2078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