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孟祥丽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丽,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丽,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功波,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孟祥丽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