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晓昌,无锡市光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7-28层。法定代表人:申希国,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被执行人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法定代表人:单晓昌。被执行人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北郊巷头村。法定代表人:单晓昌。被执行人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法定代表人:单晓昌。被执行人单晓昌,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无锡市光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兴业路。法定代表人:单晓昌。被执行人吴淑华,女,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晓昌、无锡市光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吴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永禄肥料有限公司、江苏永禄粮油有限公司、江苏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光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震宇审判员 吴晓东审判员 张征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