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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行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宏军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宏军,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1行初220号原告吕宏军,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吕宏霞(原告之姐),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继光,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巩雪,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宏军诉被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吕宏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战华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阎克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光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