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喜茂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茂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喜茂,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3日,甘肃省定西市人,高中文化,系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吴家川村村委会主任,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喜茂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喜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吴家川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喜茂在协助凤翔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危旧房改造户的方式骗取危旧房改造补助款共计30014.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李喜茂将其侄儿列为危旧房改造对象,但李某甲当年实际未改建房屋,李喜茂以此骗取危旧房改造补助款10000元,个人实际分得6000元,李某甲实际分得4000元。2、2013年,李喜茂与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南某某合谋,将其女儿李某乙和南某某违规列为危旧房改造对象,骗取危旧房改造补助款20014.5元,李喜茂实际分得9895.5元,南某某实际分得1011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喜茂退缴赃款1589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喜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危旧房改造户纸质档案表,银行交易明细,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任职文件,缴款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李喜茂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喜茂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喜茂认罪态度较好,退回了其实际分得的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喜茂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李喜茂关于将南某某列为危旧房改造对象,其未与南某某合谋,南某某所得补助款在案发前已被追缴,不应将南某某所得补助款认定为其犯罪数额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喜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喜茂退缴的15895.5元赃款,依法没收,待判决生效后由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