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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2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邹洪平、徐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平,徐开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229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盛奥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聚财路聚财商务中心2号楼712号。法定代表人:李宝红,总经理。被申请人:邹洪平,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徐开艳,女,198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XX,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盛奥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奥公司)与被申请人邹洪平、徐开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盛奥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229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XX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福田图雅诺牌汽车一辆。2017年7月12日,盛奥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2292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XX已达成调解协议后,被申请人XX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1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2292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盛奥公司与XX达成调解协议。现盛奥公司主张被申请人XX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XX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福田图雅诺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