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达菲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何道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胜达菲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何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产业集聚区经五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航,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执行人:胜达菲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组。法定代表人:何道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道胜,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达菲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何道胜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仲裁委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漯仲字第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胜达菲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何道胜未予履行(2017)漯仲字第2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拍卖(评估)被执行人胜达菲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何道胜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