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胜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盐边县胜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三岔路口。注册号:510400000014615(1-1)。法定代表人:刘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燕,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盐边县胜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新九乡平谷村蚂蝗沟组。法定代表人:郑晓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胜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振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75450元,执行费:14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表示每月支付5万元直至付清,现已履行20万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弦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怡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