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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常市大米协会,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290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法定代表人:陈水平。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审判长 李 晶审判员 杨宝鑫审判员 杨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