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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斌与阿丽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阿丽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202民初1689号原告:胡斌,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奎屯市汇利电脑店业主,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阿丽图,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胡斌与被告阿丽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丽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1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30‰,借期2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4个月的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阿丽图书面答辩称,借款本金100000元属实,已按3%支付4个月的利息过高,现无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本案中,阿丽图向胡斌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且已按该利率向胡斌支付4个月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胡斌要求阿丽图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10000元,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阿丽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1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投递费64元,合计2564元,由被告阿丽图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25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交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张 豪 杰人民陪审员 齐 建 伟人民陪审员 图 尔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依里夏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