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井陉县鋆源建材有限公司与井陉县航晟建材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县鋆源建材有限公司,井陉县航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鋆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二学。被执行人井陉县航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随虎。井陉县鋆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井陉县航晟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井陉县鋆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