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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熊友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友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刑初31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友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都江堰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友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熊友建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友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熊友建来到本市蒲阳镇恒成市场谊多超市门口附近,趁被害人余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339元的毛线钱包盗走,随后被巡逻民警挡获。到案后,被告人熊友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将镊子一把、现金人民币339元扣押在案并已将涉案人民币339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友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讯问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内,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物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友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友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友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熊友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金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雅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