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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冬生与义乌市炯耿贸易商行、王青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生,义乌市炯耿贸易商行,王青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272号原告:张冬生,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义乌市炯耿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幢*号*楼***室。执行事务合伙人:玛斯·巴贝卡·穆罕默德·巴贝卡(MAAZBABIKERMOHAMMEDBABIKER)。被告:王青梅,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生与被告义乌市炯耿贸易商行(普通合伙)、王青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冬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张冬生负担。审 判 长  郑 瑶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