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冬生与义乌市炯耿贸易商行、王青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生,义乌市炯耿贸易商行,王青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272号原告:张冬生,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告:义乌市炯耿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幢*号*楼***室。执行事务合伙人:玛斯·巴贝卡·穆罕默德·巴贝卡(MAAZBABIKERMOHAMMEDBABIKER)。被告:王青梅,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宁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生与被告义乌市炯耿贸易商行(普通合伙)、王青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冬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张冬生负担。审 判 长 郑 瑶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