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颖、汤伟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汤伟中,朱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4054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汤伟中,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朱港春,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王颖;汤伟中与被执行人朱港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76444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2月5日;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76444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股权一时无法处理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尚未执行的标的人民币76444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40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郑耀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