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少华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华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少华,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驾驶员,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3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少华在本县巨屿镇垟尾村温州国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驾驶赣G×××××号工程车运送石料时,未按规定掉头、倒车时无人指挥、未查明车后情形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不慎将被害人黄某1(男,殁年42岁)撞倒并碾压致死。经鉴定,黄某1符合外力作用致重度胸腹部开放性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少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王少华与黄某1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了黄某1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质证无异议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关于不解剖黄某1尸体的申请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转账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接警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某2、王某、乔某、严某、郑某、骆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少华的供述和辩解;伤、亡者人检验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少华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少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少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少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