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冠瑀、彭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冠瑀,彭军,张彬,刘江川,张雷,李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156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彭冠瑀,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告:彭军,男,1967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张彬,男,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告:刘江川,男,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告:张雷,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告:李彬,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冠瑀、彭军、张彬、刘江川、张雷、李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计2966元,由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都冉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人民陪审员 董兴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彦嘉 来源: